2022年3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校外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有些培训机构特别是线上培训机构在消费者付费后“失联”,部分非学科类机构假借“双减”政策,关门停业,拒不退款甚至“倒闭”、“跑路”等,消费者频频信访、投诉,追款维权难。笔者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从公司法、税法、刑法等相关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角度提供以下建议:
第一招:向税务部门实名举报。教育培训机构大多私下(老板、财务、教师等个人微信、支付宝收费)非企业帐户收费、关联企业收费,收费不开票,涉嫌偷税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股东、实控人资金流向;
第二招: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事业合伙模式、股权激励模式,投资送课时返现金模式等,需根据相关合同文件分析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公司款物等,可以提请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招:通过诉讼途径追股东,追实控人,追实际收款人。大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个人收取公司款项,大股东随意调动公司资金,随意分红,设帐外帐,财务混乱,不能提供财务帐册,未经清算注销等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款项。
以案说法:
从笔者代理的A公司诉B公司、B公司股东、C公司一案,B公司因经营不善,B公司股东在明知拖欠A公司上亿元货款未清偿的情况下,未按合法程对B公司进行减资,将注册资金从1000万元降到30万元,将持有B公司股权转移给B公司保安夫妇,并将B公司对A公司债务转移给关联企业C公司,转移给C公司后又将C公司注销。该案经笔者代理,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B公司将债务转移给C公司属于债务加入,B公司仍应承担对A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并认定B公司原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进行减资应在减资范围内(970万元)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执行(2021)粤0118执5581号案,最终从B公司原股东处执行到部份款项。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所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及第(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相关规定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南国德赛高级合伙人 谢炎燊律师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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