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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暖企|南国德赛何铭华律师参与录制《战“疫”说法》节目
2020.02.28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南国德赛”或“本所”)成立了“南国德赛战疫暖企法律服务团”。近日,南国德赛战疫暖企法律服务团副团长、高级合伙人何铭华律师应邀参与录制了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的战疫节目——《战“疫”说法》。

本期节目中,何铭华律师跟观众朋友一起探讨了疫情防控期间,商业服务类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有关具体防控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退订及原材料采购合同的处理、以及解决资金困难的途径等问题。


(南国德赛战疫暖企法律服务团副团长、高级合伙人何铭华律师)


以下为何铭华律师在节目中所分享的部分法律问题。

(一)广州餐饮企业有序复工复业的指引            

广东省、广州市相继发布了关于相关行业复工复业的指引,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思路指引餐饮企业有序复工复业,并对不同防控区域内餐饮企业复工复业所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有关指引对餐饮企业复工复业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要求各餐饮单位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业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高发地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等等。


(二)商业服务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顾客被疫情防控部门确认是在商业服务类企业的经营场所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有可能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建议经营者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这其中就包括了必须严格落实政府规定的各种防控措施以及复工复业各种必要条件。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因为有第三方故意传播的行为造成病毒传染,是应当由故意传播疾病的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经营者也没有尽到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在具体侵权责任人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时,仍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建议餐饮、酒店等商业服务类企业应当做好要求进入管理场所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工作,一旦发现有出现发热等症状,应立即拨打卫生防疫部门电话报告。



(三)有关消费退订的法律问题      

本次疫情爆发以来,法律界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且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等不同概念分别作出了定性分析。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本次疫情本身可归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对于具体的合同关系,则需要根据本次疫情对不同合同的履行影响程度,按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区分处理。对于因消费者感染、疑似感染病毒或者因政府管控措施(例如被要求隔离或因交通管制措施无法前往目的地等),导致无法履行消费预订,一般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消费者可以取消相关预订,原则上可以收回全部预付款或定金。对于其他情形导致消费者提出取消预订的,建议双方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协商取消预订以及已支付款项的退还事宜。

建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处理已付款项退还事宜中,可以考虑由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保留部分或全部已付款项,作为日后消费预付款等灵活方式,以支持经营者解决短期资金紧张的困境。

另外,在团队旅游的退费问题上,特别是涉及出境游的境外机票、酒店等预缴费用退还时,《旅游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相对特别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旅游者,所以不排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能收回全部已付旅游费用的可能。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投诉、诉讼的通知》,倡导消费者与旅游企业根据公平原则妥善处理旅游延期、退还费用等事项。


(四)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原材料采购的法律问题

本次疫情恰逢春节假期,许多餐饮、酒店等商业服务类企业可能提前预订了许多食材或用品,但因疫情防控、政府要求不得提供聚集性餐饮服务,导致餐饮、酒店类企业可能丧失了全部或部分的采购需求。

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是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取消采购,例如:合同履行地在疫情严重地区,受政府管控措施根本无法继续采购的。如果相关合同虽然不必然因本次疫情导致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可按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影响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例如:如果采购的食材本应在春节期间使用,但受疫情防控影响已无使用的需要,继续采购对于餐饮、酒店类企业明显不公平等。但是,如果所采购的用品并不必然受疫情影响,例如采购的是办公用品等物资,在疫情防控结束以后仍可继续使用的,并不会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一般认为不可以取消采购订单。

而对于供货价格问题,如采购方与供应商已明确约定采购价格,且该采购合同并不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履行的,一般认为供应商无权要求涨价。但是,如果供应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基于疫情的影响导致供货成本大幅增加,例如:运输方式从陆运只能改为空运等,继续按原价格履行将对供应商明显不公平的,则双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协商是否继续履行采购合同或者是否变更价格。



(五)商业服务类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途径

政府部门在这方面出台了不少措施,例如广东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里面,就提到降低用工成本的几条措施,包括: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援企稳岗补贴等。另外,也提到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轻企业租金负担等措施。特别是对于商业服务类企业比较关注的减免租金问题,广东省、广州市出台的扶持政策里面,分别提出了对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将享受一定租金减免的安排。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房地产租赁协会也发出了减租倡议书,倡议广大业主(房东)给予经营者相应的租金减免。

另外,政府部门在扶持政策里面也提出了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包括加强金融纾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优化企业征信管理等5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获得流动性支持。我们也看到金融机构对部分企业加快了授信贷款速度;还有一些社会慈善基金会,推出应急支援计划,对符合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无偿资助。

可以看到,这次疫情对商业服务类企业的影响十分大,但是相信在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商业服务类企业一定可以克服困难、浴火重生。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法拉理公众号)

律师简介


何铭华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法律风险防控、投资并购、劳动人事、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